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
席;如未指定,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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