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公務機關之資本支出及營(事)業機關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其
  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有不可控制之特殊因素外,該
  機關首長應予議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