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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新聞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股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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