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組長。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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