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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組長。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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