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所長一人,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資訊組:國際資訊彙整與利用、環境政策效益評估、環境品質
      監測數據管理統計應用分析、環境統計及環境狀況發布、環境期刊
      發行及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計畫控管、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二、大氣與水污染防制組:氣懸膠與空氣品質研究、交通工具污染控制
      研究、噪音及振動之管理研究、溼地與礫間生態及污水處理研究、
      河川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庫水質及環境研究。
  三、土壤及廢棄物處理研究組:固體廢棄物處理策略、焚化廠存廢研議
      、回收再利用研究、垃圾清運區域最佳化研究、垃圾性質長期掌握
      與分析、垃圾掩埋場活化研究、土壤污染防治與復育研究。
  四、低碳技術研究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研究、催化燃燒與節
      能減排研究、低碳技術開發、低碳城市規劃、低碳經濟理論與政策
      研究、綠色能源技術、零碳建成環境、太陽能光電技術、氫能源研
      發、海洋能源、生質能源等方面研究。

  本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所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組長。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