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經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後,致
  學生行為有明顯改善者,學校得會同家長會對學生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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