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本府所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係指學校學生違反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所
  稱特殊行為,係指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者。

  學校對於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應確實掌握其家庭分布及生
  活現況,並研擬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執行策略及籌措資源等計畫
  。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
  一、以電話或通信方式進行諮商或輔導。
  二、派員進行家庭訪問。
  三、邀請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個案諮商或
      輔導。
  四、其他足以落實諮商或輔導目的之適當方式。

  除前條規定外,學校並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附表。
  前項諮商或輔導課程,得依學生違規情節或行為類型,會同家長會、其
  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辦理。

  學校應將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建檔、妥善保管及保密;
  並檢討前二條所定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理情形。

  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請求本中心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
  協助;必要時,並得轉介至諮商或輔導專業機構。

  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經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後,致
  學生行為有明顯改善者,學校得會同家長會對學生予以獎勵。

  本中心得將學校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工作,納入家庭教育輔導訪視項
  目,並依其辦理績效,陳請本局予以獎勵或輔導改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