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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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執行機關為本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本府所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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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係指學校學生違反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所
稱特殊行為,係指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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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於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應確實掌握其家庭分布及生
活現況,並研擬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執行策略及籌措資源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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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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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電話或通信方式進行諮商或輔導。
二、派員進行家庭訪問。
三、邀請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個案諮商或
輔導。
四、其他足以落實諮商或輔導目的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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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規定外,學校並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附表。
前項諮商或輔導課程,得依學生違規情節或行為類型,會同家長會、其
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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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將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建檔、妥善保管及保密;
並檢討前二條所定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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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請求本中心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
協助;必要時,並得轉介至諮商或輔導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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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經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後,致
學生行為有明顯改善者,學校得會同家長會對學生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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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將學校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工作,納入家庭教育輔導訪視項
目,並依其辦理績效,陳請本局予以獎勵或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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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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