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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