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不得長期固定佔用停車位,除持月票停車外,停車以三日為限, 凡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停車場得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無故拒領時,得 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移置費及保管費準用「基隆市處理妨害 交通車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