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不得長期固定佔用停車位,除持月票停車外,停車以三日為限,
  凡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停車場得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無故拒領時,得
  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移置費及保管費準用「基隆市處理妨害
  交通車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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