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山坡地設置私立
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專供樹葬、灑葬之公墓不得小於一公頃
。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
入綠化空地面積。但於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
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第一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
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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