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一次挖掘道路長度,不得超過二百公尺,已挖之道路須回填至一百八十
  公尺以上時應即檢附施工告示牌、切割、溝頂深度、夯實等照片並通知
  會勘,經勘驗合格並制成紀錄後,即由本府核發第二張許可證繼續施工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