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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一次挖掘道路長度,不得超過二百公尺,已挖之道路須回填至一百八十 公尺以上時應即檢附施工告示牌、切割、溝頂深度、夯實等照片並通知 會勘,經勘驗合格並制成紀錄後,即由本府核發第二張許可證繼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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