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回饋地方之經費,應用於下列事項:
一、補助地方興建或增添水溝、巷道、公園、綠地、休閒等公共設施或設
    備。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社會福利及文康活動。
五、回饋設施之管理、維修及保養費用。
六、污水下水道及環保工作之推廣宣導費用。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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