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外木山漁港救生站委託管理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委託者應於三十日內辦理場地建物設施設備
  點交後,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護,未修護者,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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