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14
人,瀏覽人次:
91158016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基隆市外木山漁港救生站委託管理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委託者應於三十日內辦理場地建物設施設備 點交後,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護,未修護者,應負賠償責任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