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外木山漁港救生站委託管理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外木山及大武崙漁港漁船發生海難
  事故時之緊急救助及漁港垂釣區釣客安全維護,依漁港法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管理單位為因應依漁港救生站管理及維護之需要,得公告徵求委託管理
  。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漁港救生站名稱、委託要件(權利與義務)、委託
  期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事項載明公告之。

  申請接受委託管理及維護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以漁港所屬漁會、
  本市立案之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申請受委託者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受委託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項
      (如附件)。
  二、受委託漁港所屬漁會及本市立案之公益性非營利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協助漁船救助計畫、求生及救生訓練計畫
      、建物維護修繕計畫及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為辦理委託管理及維護審查事宜,得設置評選委員會。
  前項評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由本府行政處、財政處、主
  計處、社會處、地政處、基隆市消防局、產業發展處派員組成之,並得
  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評選,秘書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行政科。

  受委託者如有違反委託管理計畫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本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受委託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委託管理期限每次為期三年,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約。續約應於契約
  屆滿前四個月檢附評估報告、績效說明提出申請,並經評選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始得簽訂新約。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委託者應於三十日內辦理場地建物設施設備
  點交後,交還本府;如有損壞者,應予修護,未修護者,應負賠償責任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