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營造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社區居民之共識凝聚及參與程度。 四、永續發展之構想及機制。 五、其他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必要事項。 六、培訓課程學習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