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文化局各場地未依第八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完成或中途放棄使
  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不在此限
  一、如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二、文化局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各場地時,得於使用前十四日通知申請人
      放棄使用,已繳費者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
      求賠償損失。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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