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府核配苗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栽地點,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二、苗木定植後,應視需要加設適當保護措施。 三、所植苗木應適當加以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修剪等撫育 管理措施。 四、核配之苗木禁止轉售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