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辦理下列事項應受本府督導:
一、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將次一會計年度之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計畫
,詳附明細與說明,函送本府。
二、經費收支計畫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向社區住戶公告,另實
際收支情形,應每季編制財務報表向住戶公告,並報本府核備。執
行社區年度計畫及收支計畫內管理維護工作所需經費,應經管委會
開會決議通過後動支。
三、管委會議得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集臨
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四、除本準則另有規定,管委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
五、管委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報本府核備。
六、管委會所做之決議如影響社區多數住戶權益時,本府得要求管委會
於決議執行前先予公告,自公告日七日內,如無住戶三分之一連署
異議時,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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