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終止其臨時使用道路許可。 一、違反原核准道路使用及維護計畫書。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有其停止使用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