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終止其臨時使用道路許可。
一、違反原核准道路使用及維護計畫書。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有其停止使用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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