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應遵照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接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
  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主管機關或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展期
  ,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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