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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核准作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以外之使用,屬農業用地變更作為非 農業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相關法令規 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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