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不得小於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規定。
二、畸零地寬度不足,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私設通路之最
    小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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