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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縣轄內各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有必要 並得洽請警察局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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