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本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三、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本公司財產之處分。
六、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執行中如有必要,本府得隨時要求本公司提出
報告、暫停執行或撤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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