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無開口樓層
且每幢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於竣工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
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七條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書圖文
件向都發局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文件。
第四類及第五類臨時性建築物應於竣工後檢具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七款及前條第五款規定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文件。
第六類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
及前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發
臨時使用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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