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下列臨時建築使用得附設飲食、販賣場所,其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
  為限:
  一、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二、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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