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得由該機關派員代理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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