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共有人不同意審查結果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
  議。如各共有人均無異議,本府應即函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自
  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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