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舢舨漁業人或船長,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禁止航行之水域內航行。
二、未經水域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下水或航行者。
三、超逾核定之航行區域。
四、駕駛人未持有第六條所定執照或經驗,飲用酒類或含酒精飲料。
五、未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配置安全設備。
六、搭載乘客超過核定限載人數。
七、在夜間無燈航行。
八、攜帶或藏匿違禁危險物品上船。
九、在指定停泊以外之處所停泊。
十、擅自停靠艦艇或輪船外擋。
十一、在航道、船席、碼頭附近、船渠口、船渠內採捕水產動物、植物,
養殖水產物。
十二、強行攬載。
十三、未依規定收費。
十四、其他妨害船隻航行安全之行為或違反本府所訂注意事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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