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審核人員審查紀錄卡之管理:
  一、審核人員在收到本處各站彙送之紀錄卡及「駕駛員行車調度駛車日
      報表」後應詳加審核速度、早開、慢分、預熱、脫班(應行駛而未
      行駛)、誤點(未依指派時間發車或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或車輛未停
      放本處指定地點)等情事之駕駛習性。
  二、審核人員對本處各站彙送之紀錄卡應詳細審查,如發現駕駛員有違
      反「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應開具「違反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
      辦法通知單」,送達該站通知該駕駛員。
  三、發現行車紀錄器不穩定,故障情形暨其他異常紀錄時,應即通知車
      輛所屬站填寫「紀錄器故障請修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送本處稽
      查課存查、一聯留站存查、一聯送本處修理廠檢修完竣送回本處稽
      查課備查。
  四、審查人員應在次月十日前造冊「行車紀錄器違規統計月報表」(附
      件三)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處查課留存,列為平時考核參考,一份
      送本處各站公告,並由本處業務課對違規人員做必要之矯正教育以
      確保行車安全,必要時得測驗直到完成矯正工作為止。
  五、使用過之紀錄卡,由本處稽查課保存六個月後如無特殊需要得予銷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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