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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