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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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雲林縣文化藝術傳承推展、文
化資產維護利用及圖書館營運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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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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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課:掌理圖書蒐集、編彙、保存、運用及電腦資訊等事項
。
二、展覽藝術課:掌理美術工藝品蒐集、典藏、研究、展覽及空間藝術
之推展等事項。
三、表演藝術課:掌理音樂、戲劇、舞蹈等社教活動之推廣及表演藝術
團體之立案、輔導、管理等事項。
四、藝文推廣課:掌理藝文活動推廣、義工組訓、社區營造、親子教育
、講座研習等事項。
五、文化資產課:掌理古蹟、古物、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文獻保存、
民俗及有關文物等事項。
六、行政室課: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檔案、財
產管理及其它不屬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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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課長、主任、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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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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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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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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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
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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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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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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