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開發單位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
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迴避原則,除依前項規定迴避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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