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 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本會迴避原則,除依前項規定迴避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 數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