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召開時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長,配 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編排同一 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應報經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函知當地 各級民意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