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召開時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長,配
  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編排同一
  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應報經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函知當地
  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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