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鄰編組及調整,鄉(鎮、市)公所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一式 三份連同實施日期報請本府核定,並轉請內政部備查: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決議案。 二、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含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預定 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