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如附件一),檢同
  互助資料卡(如附件二)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參加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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