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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如附件一),檢同 互助資料卡(如附件二)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參加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附件一-雲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參加福利互助人員名冊
附件二-雲林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褔利互助委員會褔利互助資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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