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排水系統:應依地形、地勢做適當規劃設計施作。
七、給水及照明設備。
八、墓道:墓區間道寬度不得少於四公尺,墓區內步道寬度不得少於一點
    五公尺。
九、停車場。
十、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一、公墓範圍內應設置標誌及環境綠美化。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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