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家屬休息室。 五、公共衛生設施。 六、排水系統:應依地形、地勢做適當規劃設計施作。 七、給水及照明設備。 八、墓道:墓區間道寬度不得少於四公尺,墓區內步道寬度不得少於一點 五公尺。 九、停車場。 十、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一、公墓範圍內應設置標誌及環境綠美化。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