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 撥補助款: 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 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者。 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者。 三、應配合本府政策而不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