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總庫或財政處對未經簽開之空白縣庫支票,應隨時查點,如有喪失,應即
查明真相,除事變及不可抗力情事者外,應對失職人員,按情節輕重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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