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之:
毗鄰非保留各區段地價之和
一、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地價=────────────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修正率總和
───────────────────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區段地價×(1+總修正
率)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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