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計劃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下列規定估算之:
                            毗鄰非保留各區段地價之和
  一、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地價=────────────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修正率總和
                          ───────────────────
                                  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區段地價×(1+總修正
      率)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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