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主計處,置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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