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游泳池開放使用,應設救生員、管理員及清潔人員,分別擔任救生工作、
管理工作及環境整潔之維護;其設置人數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若係團體使用者,非上班時間由該使用團體提供前項規定之救生、管理及
清潔等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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