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應負下列義務:
一、注意寄養兒童、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並同時
    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
二、定期向本府或受託單位提供寄養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資料。必要時
    本府或受託單位可請其提供兒童、少年之個案狀況。
三、瞭解及教導寄養兒童、少年之行為,以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
    心理之健全發展。
四、輔導寄養兒童、少年對寄養家庭生活之適應,以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
    應,並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
五、提供寄養兒童、少年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以加強其生活及知
    能教育。
六、寄養費之妥善運用。
七、寄養兒童、少年之健康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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