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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