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7
人,瀏覽人次:
88799776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