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行政、秘書、研考、文書、事務、檔案、出納、印信、法
      制、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正俗、戶口、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
      項。
  二、預防組:少年輔(宣)導活動之規劃及辦理、少年犯罪預防宣導及
      教育、各項少年保護及福利措施、行為偏差少年諮商及輔導、青春
      專案、春風專案、少年前科資料之註記及塗銷作業、性侵害防治、
      治安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三、偵查組:少年虞犯或犯罪偵防措施之策劃、執行及督導、少年犯罪
      資料統計及分析、逃學或逃家及行方不明少年之查(協)尋、校園
      安全維護並配合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校外聯巡工作、中輟行蹤
      不明學生訪視及協(撤)尋通報作業、列管少年之查訪、輔導等事
      項。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
  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
  事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