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如有營建餘土,其處理方式,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
書中明確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