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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