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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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
任,承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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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專線救援組: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受案、派案及初步聯繫、被害人
緊急救援、處遇安置、初步評估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兒童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
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
關服務事項。
四、性侵害防治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
及相關服務事項。
五、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偵訊、戒護出
庭、受理家暴案件通報、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及證物管
理、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建構警政救援網絡及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六、醫療服務組:協調醫療院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
等相關事項,辦理家庭暴力相對人審前鑑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
害人處遇計畫及身心治療,建構醫療服務支持網絡、辦理教育訓練
及其他有關醫療事項。
七、教育輔導組:協調教育局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針對疑似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少年入
轉學之協助、學生諮商輔導、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辦理
等事項。
八、綜合規劃及行政組:規劃整合年度工作計畫、建構服務網絡、發展
服務方案、辦理宣導、研究、訓練、資訊管理、綜合管考、文書、
總務及不屬各組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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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
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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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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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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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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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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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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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社會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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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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