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中央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國定紀念日或教育宣導活動經本府核
      准者。
  二、本府主辦之活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主辦之活動。
  四、與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合辦之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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